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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关于规范珠宝玉器经营秩序和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

发布时间:2017-10-12 09:02:21   

兰陵县各珠宝玉器经营者:

近期接到多起群众举报,反映我县个别珠宝玉器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疑似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兰陵县珠宝玉器经营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全县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特向全县各主要珠宝玉器行业的有关经营者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合理定价、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二、各有关经营者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所有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严禁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标价行为,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

三、各有关经营者不得有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欺客宰客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坚决从快处理、从严打击、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各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兰陵县物价局

                                                                      2017年10月10日

 

 

 

 

附: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十一条规定:“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其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卖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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