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出台《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14-06-03 10:02:57
2014年5月1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临沂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临政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我省首家出台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地市级。《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分以下几部分:
一是明确了服务价格的制定宗旨、依据、事权划分、管理形式和适用范围及服务价格制定原则、程序和方法。二是《临沂市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制作、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具体规定。并实行服务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三是中介服务价格分类、定价形式、定价原则、定价范围和价格行为规范。四是服务价格实施调控的条件、依据、范围和措施。对不执行本《办法》各种情形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罚和处理的规定等内容。
二、《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的印发和施行,加大了我市对服务价格的监管力度,主要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规定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明确了五大类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主要有: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市场变化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明确了政府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按照服务价格性质遵循不同的定价原则。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实行保本微利、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成本、经营性服务价格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三是明确规范中介服务价格管理形式、范围和定价原则。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约束、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有利于经营者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同时,又明确规定大多数中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服务项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与公平竞争,政府则依法监管,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应当禁止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变相涨价、暴利等六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特别禁止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并设定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指定或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解决了当前服务价格监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五是完善了价格管理制度。《办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登记证管理制度、重要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价格监测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加强服务价格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