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上级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截至2015年7月31日)
发布时间:2015-11-12 17:16:00
一、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财税〔2014〕101号)
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财税〔2014〕101号)
二、放开(21项)
1、对国家明确放开的烟叶收购价格、民爆器材出厂价格、部分铁路运输价格、民航国内航线货物运输价格和部分短途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以及代办外国领事认证和签证、证件密钥服务、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商标注册等认证、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一律放开。(鲁价综发〔2015〕10号)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发改价格〔2015〕299)
3、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发改价格〔2015〕299)
4、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发改价格〔2015〕299)
5、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发改价格〔2015〕299)
6、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发改价格〔2015〕299)
7、2015年6月1日起放开我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临价费发〔2015〕60号)
8、从2015年5月1日起放开旧机动车号牌拆卸服务收费。(临价费发〔2015〕50号)
三、取消(111项)
1、从2015年5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拓号服务收费和机动车驾驶员照相服务收费。(临价费发〔2015〕49号)
2、废止收费文件目录(鲁价综发 〔2015〕20号)
序号 | 文 号 | 文件名称 |
1 | 鲁教招字[1992]3号 | 关于高中毕业会考考试经费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2 | [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 | 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 |
3 | 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 | 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4 | ([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 | 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 |
5 | [1993]鲁价涉字第10号 | 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 |
6 | 鲁价涉发[1994]142号 | 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7 | 鲁价涉发[1995]124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8 | 鲁价涉发[1995]146号 |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9 | 鲁价涉发[1995]267号 | 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
10 | 鲁价涉发[1995]104号 | 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 |
11 | 鲁价涉发[1996]208号 | 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 |
12 | 鲁价涉发[1996]291号 | 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13 | 鲁教财字[1996]35号 | 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
14 | 鲁价涉发[1996]35号 |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 |
15 | 鲁价涉发[1996]73号 | 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16 | 鲁价涉发[1996]177号 | 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 |
17 | 鲁价涉发[1996]208号 | 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 |
18 | 鲁价费发[1997]352号 | 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19 | 鲁价费发[1998]147号 | 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20 | 鲁价费发[1998]139号 | 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
21 | 鲁价费发[1998]286号 | 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
22 | 鲁价费发[1998]211号 | 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23 | 鲁价费发[1998]211号 | 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24 | 鲁价费发[1998]394号 | 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25 | 鲁价费发[1998]56号 | 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
26 | 鲁价费函[1998]79号 | 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27 | 鲁价费发[1999]53号 | 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28 | 鲁价费发[1999]140号 | 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29 | 鲁计社会字[1999]971号 |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做好纠正高校招生收费“双轨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30 | 鲁价费发[1999]304号 | 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
31 | 鲁价费发[2000]98号 | 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32 | 鲁价费发[2000]115号 | 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33 | 鲁价费发[2000]181号 | 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34 | 鲁价费发[2000]401号 | 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
35 | 鲁价费发[2000]401号 | 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
36 | 鲁价费函[2000]90号 | 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37 | 鲁价费发[2001]79号 | 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38 | 鲁价费发[2001]179号 | 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
39 | 鲁价费发[2001]179号 | 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
40 | 鲁价费函[2001]81号 | 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
41 | 鲁价费发[2001]298号 |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
42 | 鲁价费发[2001]53号 |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43 | 鲁价费发[2001]344号 | 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
44 | 鲁价费发[2002]6号 | 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45 | 鲁价费发[2002]11号 | 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 |
46 | 鲁价费发[2001]409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47 | 鲁价费发[2001]413号 |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48 | 鲁价费发[2001]80号 | 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
49 | (鲁价费发[2001]132号) |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 |
50 | 鲁价费发[2002]55号 | 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51 | 鲁价费函[2002]45号 | 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 |
52 | 鲁价费发[2002]139号 | 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
53 | 鲁价费函[2002]108号 | 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 |
54 | 鲁价费函[2002]133号 | 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 |
55 | 鲁价费发[2002]187号 | 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56 | 鲁价费函[2002]135号 | 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57 | 鲁价费发[2002]241号 | 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58 | 鲁价费函[2002]160号 | 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
59 | 鲁价费发[2002]176号 |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
60 | 鲁价费函[2003]33号 | 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 |
61 | 鲁价费发[2003]96号 | 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62 | 鲁价费函[2003]89号 | 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
63 | 鲁价费发[2003]141号 | 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 |
64 | 鲁价费发[2003]92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65 | 鲁价费函[2004]100号 | 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 |
66 | 鲁价费发[2004]6 号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67 | 鲁价费函[2004]44号 | 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68 | 鲁价费发[2004]43号 | 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 |
69 | 鲁价费函[2004]54号 | 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 |
70 | 鲁价费发[2004]153号 | 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
71 | 鲁价费发[2004]188号 | 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 |
72 | 鲁文教[2004]10号 | 关于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73 | 鲁价费发[2005]183号 | 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
74 | 鲁价费发[2005]184号 | 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75 | 鲁价费函[2005]28号 | 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76 | 鲁价费发[2005]54号 | 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77 | 鲁价费函[2005]29号 | 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78 | 鲁价费发[2005]63号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
79 | 鲁财综[2005]44号 | 关于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项目的复函 |
80 | 鲁价费发[2006]45号 | 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
81 | 鲁价费函[2006]51号 | 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 |
82 | 鲁价费发[2006]116号 | 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
83 | 鲁价费发[2006]85号 | 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
84 | 鲁价费发[2006]74号 | 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
85 | 鲁价费函[2006]99号 | 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 |
86 | 鲁价费发[2007]171号 | 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87 | 鲁价费发[2007]14号 | 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
88 | 鲁价费发[2007]14号 | 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
89 | 鲁价费发[2007]296号 | 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
90 | 鲁价费发[2008]15号 |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 |
91 | 鲁价费发[2008]102号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92 | 鲁价费发[2009]28号 | 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93 | 鲁价费发[2009]30号 | 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 |
94 | 鲁价费发[2009]31号 | 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 |
95 | 鲁价费发[2009]60号 | 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
96 | 鲁价费发[2010]251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97 | 鲁价费发[2010]253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98 | 鲁价费发[2010]26号 | 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 |
99 | 鲁价费发[2010]187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100 | 鲁价费函[2011]14号 | 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 |
101 | 鲁价费函[2011]2号 | 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102 | 鲁价费函[2011]61号 | 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
103 | 鲁价费函[2011]78号 | 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 |
104 | 鲁价费函[2011]84号 | 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 |
105 | 鲁价费函[2012]121号 | 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
106 | 鲁价费函[2012]65号 | 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107 | 鲁价费函[2012]65号 | 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108 | 鲁价费函[2013]3号 | 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
109 | 鲁价费函[2013]86号 | 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四、调整(22项)
1、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政府定价的测绘收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消防安全评价收费、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建筑工程类检验检测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0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涉及工业、现代服务业的项目或企业,收费单位要实行按国家或省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费的优惠政策,市政府原有优惠政策低于50%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临价费发〔2015〕52号)
2、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按贷款额的贷款期限一次性收取。
5年以下(含5年) 担保费率0.4%
5-10年(含10年) 担保费率0.7%
10-20年(含20年) 担保费率0.9%
20年以上 担保费率1.1%
以上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经济适用房减半收费。需代办贷款手续的,手续费双方协商。(临价费发〔2015〕48号)
3、(1)殡葬服务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冷藏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火化 | |||
1、普通炉火化费 | 元/具 | 200 | 评定等级的国家一、二、三级殡仪馆可分别上浮30%、20%、10%。7岁以下儿童减半。 |
2、高档炉火化费 | 元/具 | 不超过600 | 7岁以下儿童减半 |
二、遗体接运 | |||
1、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 | 元/具 | 120 | 超过20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购车款40万以下的普通灵车。 |
2、抬尸费 | 元/具 | 30 | 馆内 |
3、消毒费 | 元/具 | 40 | 含车辆和尸体消毒 |
三、遗体冷藏存放 | 元/具.小时 | 6 | 冷藏存放 |
四、骨灰寄存 | |||
1、普通木质骨灰架(未封闭和半封闭) | 元/盒.年 | 30 | 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2、普通木质骨灰架(全封闭) | 元/盒.年 | 40 | |
3、铝合金等高档架 | 元/盒.年 | 60 |
(2)殡仪馆在保证基本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并坚持丧属自愿选择的原则,与丧属签订书面协议。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延伸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除附件所列项目外,各殡仪馆开展的高档型灵车尸体接运(购车款40万以上)、礼仪服务、遗体洗澡、特殊整容化妆、遗物清理保管、遗体脱穿衣、尸体解冻、守灵室使用、高档炉相关服务(观化、自检骨灰、预约定时)等特许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丧属提出后,双方协商确定。殡葬延伸服务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临沂市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市殡仪馆 | 县殡仪馆 | |||
1、一般整容化妆 | 元/具 | 100 | 80 | 单纯理发30元/具 |
2、遗体防腐 | 元/具.次 | 300 | 200 | |
3、委托收尸费 | 元/具 | 200 | 180 | |
4、遗物焚烧 | 元/次 | 30 | 25 | |
5、悼念厅租用 | 元/次 | 600 | 400 | 此为最高标准,各馆根据面积大小和场馆新旧程度确定,包含字幕、茶水、音响、水晶棺、追悼会布置等服务。 |
6、告别厅租用 | 元/次 | 300 | 200 | |
7、休息室租用 | ||||
(1)一般休息室 | 元/次.个 | 200 | 200 | |
(2)高级休息室 | 元/次.个 | 400 | ||
8、解剖室使用费 | 元/次 | 300 | 200 | |
9、冷藏设备租赁费 | 元/天 | 300 | 200 | 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算。 |
10、胸花 | 元/场 | 80 | 60 | |
11、花圈租赁 | ||||
(1)大花圈 | 元/个 | 15 | 15 | 含挽联打印 |
(2)中小花圈 | 元/个 | 10 | 10 | 含挽联打印 |
12、自制花圈出售 | 元/个 | 70 | 60 | 含挽联打印 |
13、挽联打印 | 元/副 | 6 | 6 | 在殡仪馆购买、租赁花圈免收挽联打印费。 |
注:延伸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3)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购货结算价格的30%。
(4)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和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市属以外的授权各县区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按照建设投入和管理服务成本,及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临价费发(2015)10号)
3、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继续执行以下标准:报名考务费45元/科次;实践课程考核费65元/科次;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本科)文科类230元/人次,理科类260元/人次;毕业生审定费50元/人,含毕业证书工本费、材料费;转考手续费20元/人次,由转出单位一次性收取。(鲁价费函〔2015〕45号)
4、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51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6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30元)。(鲁价费函〔2015〕1号)
5、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鲁价费发〔2015〕13号)
6、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车辆救援服务对象为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
拖车 | 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 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 |
一类车 | 260 | 10 | |
二类车 | 350 | 15 | |
三类车 | 400 | 20 | |
四类车 | 500 | 25 | |
五类车 | 600 | 30 | |
吊车 | 一类车 | 400元/车·次 | |
二类车 | 800元/车·次 | ||
三类车 | 1200元/车·次 | ||
四类车 | 1600元/车·次 | ||
五类车 | 2100元/车·次 | ||
吊货物 | 20元/吨 | ||
驳运 | 平板车 | 1500元/车·次 | |
牵引车头 | 1200元/车·次 | ||
货物装卸 | 铲车或叉车 | 基价 | 装卸费 |
300元/车·次 | 4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 ||
人工 | 8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 ||
车辆(货物)停车看护 | 空车 | 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 | |
车辆 | 20元/车·天 | 30元/车·天 | |
单独货物 | 2元/吨·天 | ||
换轮胎 | 50元/个(每车最高150元) | ||
解刹车 | 50元/轴(每车最高150元) | ||
说明:
1.拖车、吊车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拖车救援时计收;
3.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4.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5.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6.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7.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8.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鲁价费发〔2015〕26号)
7、山东省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项 目 | 理论培训 (学时) | 实践培训(学时) | 收费标准(元/人) | |
初学 | 大中型拖拉机 | 42 | 64 | 700 |
小型手扶或方向盘拖拉机 | 30 | 50 | 400 | |
联合收割机 | 48 | 66 | 800 | |
增学
| 方向盘拖拉机增学大中型拖拉机 | 12 | 22 | 300 |
手扶拖拉机增学大中型拖拉机 | 12 | 32 | 300 | |
方向盘拖拉机增学手扶拖拉机 | 20 | 100 | ||
手扶拖拉机增学方向盘拖拉机 | 20 | 100 | ||
大中型拖拉机增学手扶拖拉机 | 20 | 100 | ||
大中型拖拉机增学联合收割机 | 12 | 30 | 300 |
说明:1.此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下浮;
2.农用挖掘机、农用装载机、农用铲运机等农业机械驾驶员培
训参照相同动力拖拉机培训的收费标准执行;
3.培训资料费据实收取,但不得超过20元/人。
(鲁价费函〔2015〕44号)
8、(一)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
1.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2.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3.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中,上述五种污染物中任何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收费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激励企业治污减排。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鲁价费发〔201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