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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1 16:34:5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天然气门站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思路,我省各天然气输气干线最高门站价格由国家规定的省界最高门站价格2.68元加省内管输价格构成。中沧线、冀宁线、平泰线执行同一管输、门站价格,为确保方案平稳顺利出台,暂时降低三条管线门站价格提价幅度,逐步实施到位;泰青威线管输价格不再叠加上游冀宁线管输价格;省内其他管线管输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气企业在公布的最高门站价格内,合理确定各管线门站价格,确保价格稳定。

各输气干线并轨后最高门站价格详见附件1。

二、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

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20元,调整后胜利油田自产化肥用气最高门站价格为1.776元。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0.20元。

三、居民生活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按当地并轨后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工作要求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及直供用户价格放开试点改革,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方案平稳出台。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合理安排销售价格。各市要强化需求侧管理,从紧核定配气价格,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各市要将销售价格安排及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五上午报省物价局,报送格式见附件2。

(三)尽快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各市要根据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尽快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同时要按照国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督导,确保辖区内所有通气城市2015年底前全部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每月3日前要向省物价局报告推行阶梯气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将对各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没有按时完成的将实施问责。

(四)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各市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具体结算价格,对承担调峰义务的企业,要推行可中断气价,体现价格折让。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通过减少居民和化肥用气量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

(五)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各市要高度重视价格并轨对出租车等用气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综合措施,维护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市要加大天然气价格特别是居民用气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的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站价格,转供过程中截留、挪用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或变相加价,以及加气站搭车涨价、哄抬价格,或停供、限供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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