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7 09:10:0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鲁价发电〔2014〕26号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及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0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7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295和600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695元和640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二、国Ⅳ标准汽油、国Ⅲ标准柴油、国Ⅳ标准车用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标号汽、柴油每吨及每升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2。
三、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12月12日24时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