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山东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8 09:56:00
保费补贴试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农业局、财政局、金融办,烟台保监分局,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精神,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强农民抵御市场价格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价格稳定,经省政府同意,试点开展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以开展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为突破口,将价格调控与市场保险有机结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探索建立“保两头、放中间”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有效抵御市场价格风险,保障蔬菜基本生产能力,促进蔬菜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民利益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保险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首批纳入财政补贴的试点品种包括大白菜、大蒜、马铃薯3个生产量大、居民生活需求较多、价格波动明显的大路蔬菜品种。以上试点品种,将在全省优先选择蔬菜产业基础较好、农民参保意愿和风险意识较强且有价格监测能力的市(县)开展试点。待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根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参保农户需求等情况逐步增加蔬菜品种和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二)保险理赔标准
保险期间为参保蔬菜品种收获后的自然集中上市时间,分批种植和上市的,分别规定保险期间。以保险条款约定的目标价格作为起赔标准,当保险期间内参保蔬菜平均生产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跌幅部分进行相应赔付,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
参保蔬菜生产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发布。目标价格参照参保蔬菜品种在保险期间内前3年平均生产价格(地头收购价)确定,平均生产价格参照参保蔬菜品种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人工成本确定。目标价格的计算方法为:保险目标价格=每亩生产成本(元/亩)/每亩总产量(斤/亩)。
(三)基本保障水平
大白菜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率10%,保险费110元/每亩,保险金额1100元/每亩;
大蒜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率10%,保险费250元/每亩,保险金额2500元/每亩;
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率8%,保险费64元/每亩,保险金额800元/每亩。
各品种具体保险条款由保险合同约定。
(四)保费分担比例
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20%,各级政府补贴80%。省级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对各级保费补贴进行补助。
(五)保险经办机构
蔬菜目标价格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具备农业保险资质,并自愿承办相关保险试点业务。目前,我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经办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各试点市(县)可根据服务质量、基层网点建设情况、赔付情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当地的保险经办机构,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尚未建立县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暂不得承办试点业务。
参与蔬菜目标价格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服务网点,将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试点市(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保险经办机构搞好配合,为农民搞好服务。
(六)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蔬菜目标价格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业务,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运作,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二)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农户自交部分,由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户收取;保费补贴部分,由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承保明细清单,向省物价局申请。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物价局提供的蔬菜目标价格保险申请及承保明细清单,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
(四)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取消其承保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周密组织试点工作开展。各级价格、农业、财政、金融、保监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开展参保蔬菜生产价格和物化成本的采集、调查工作,确定目标价格,以适当渠道公布,为保险试点开展提供可靠依据。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蔬菜生产、提供试点蔬菜相关统计数据以及蔬菜标准化生产资质认定等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试点保险工作的协调服务。保监部门负责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深入宣传解读,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各保险经办机构,贴近农民生产经营实际,利用各类媒体深入解读、广泛宣传蔬菜目标价格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扶持政策,真正使这项惠农措施深入人心,引导农民积极参保。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承保、理赔流程,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参保农户,不得拖赔、惜赔、拒赔。当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时,保险双方均可申请政府价格认证机构对赔偿数额进行认定,保证理赔公平公正。要实行参保公示制度,保障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规行为。省价格、农业、财政、金融、保监等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试点市(县)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核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承保责任,切实规范经营。保险双方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试点保险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坚决杜绝以“替保”、“虚保”等手段骗取保费补贴的不法行为。
(四)健全防控机制,防范市场风险。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巨灾风险金制度,提高巨灾风险补偿能力。各级政府对开办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要积极支持其发展商业型保险,在政府招投标业务上予以优先安排,扶持其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更好地推动我省蔬菜目标价格保险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金融办 山东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