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17:04:49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鲁价发电〔2014〕20号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及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00和710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00元和750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二、国Ⅳ标准汽油、国Ⅲ标准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标号汽、柴油每吨及每升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2。
三、根据《山东省车用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3〕121号)规定,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置换国Ⅳ车用柴油,已完成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置换,置换期满经审验合格的,可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的加价标准,并按规定张贴国Ⅳ车用柴油标识,国Ⅳ标准各标号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2。未置换和置换期间的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仍按国Ⅲ标准价格执行。各市要加大价格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9月29日24时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