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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7 11:12:26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

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4〕99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种子桑蚕茧和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桑蚕茧、两碱(纯碱、烧碱)外工业用盐价格,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放开价格同步加强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加强对相关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桑蚕茧、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销售(收购)价格等内容。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和经纪服务收费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测。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密切跟踪桑蚕茧、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变动情况,科学分析判断相关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波动要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上报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三、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要积极组织开展桑蚕茧、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价格举报,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以及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依法打击凭借市场优势地位或行政权力垄断价格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市场主体合法价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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