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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3 11:04:00   

临沂市物价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价费发〔2013〕74号

各县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各类车型的培训学时及培训收费基准价格详见附件,市区(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内各培训机构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3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其余县区内各培训机构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按最高200元/人·期,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按最高300元/人·期,下浮不限。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学员对教学内容、教学时间和教学形式等附加学车要求开展的特殊教学活动,由学员自愿提出并签订驾培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特殊教学活动培训内容,其收费标准由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据增加的成本确定。但培训机构为提高通过率要求学员参加考前考试场地模拟训练的,不得作为特许服务另行收费。

  三、培训机构为自愿在培训场所就餐和自愿乘坐培训机构提供的班车服务的学员,其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自行制定,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前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中约定。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可按定价另行收取。除此之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四、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继续培训的学时培训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五、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使用税务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县区要加大对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及质价不符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临沂市物价局、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价费发〔2011〕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沂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基准价格

 

                      临沂市物价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4月28日

附件:

临沂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基准价格

车 型

学 时

基准价格

(元/人·学时)

基准价格

(元/人.期)

大型客车A1

理论:28

8

3400

操作:54

60

牵引车A2

理论:28

8

3500

操作:60

55

城市公交车A3

理论:36

8

6200

操作:84

70

中型客车B1

理论:28

8

3400

操作:54

60

大型货车B2

理论:34

8

6100

操作:84

70

小型汽车C1

理论:30

8

2600

操作:48

50

小型自动挡汽车C2

理论:30

8

2600

操作:48

50

低速载货汽车C3

理论:28

8

1000

操作:28

28

三轮汽车C4

理论:26

8

  700

操作:22

22

残疾人专用车C5

理论:30

8

2600

操作:48

50

:上述标准为临沂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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